一事一时带好头不难,难的是事事时时作表率。
前者追求少数富人的利益,后者则追求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一)确立依法治国为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是人类在历史进程中经过共同努力所取得的文明成果。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二)巩固和扩大依法治国的民主基础。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使国家达于治,而非陷于乱。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加强法制的大政方针,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二、依法治国是治国方略的历史性进步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不仅仅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更重要的是,它体现和发扬了整个邓小平理论的精髓,这就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从我们正在做的事情出发,科学地把握历史规律和时代特征,不断探索治理社会主义国家的道路。这种思想在与封建地主阶级的长期斗争中最后取得了胜利,并且促成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和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逐步建立。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和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
此番修订涉及法官专之标准内容占到全部修订内容的一半以上,可以说它几乎是为提升法官专之要件而修订的。与修订前进行比较,可知此番修订对担任法官的专之要件提高不少,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原来对大专毕业还是本科毕业采取的是模糊化处理,而此次修订明文要求是本科毕业。参见李婧:《当代中国日常政治的兴起》,华东师范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而一旦酝酿多年的员额制改革最终未能执行下去,那将意味着整体上提升法官专之要件遭遇瓶颈,法官职业化之路面临着沟壑与险峰。
根据这个构想和法院的实践经验,法院需要进行一些重要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这第40条的规定实际上点出了员额制改革的关键问题,即要在工资待遇方面让入员额的法官真正实现精英法律人的市场价值,否则的话,入了额的法官迟早还会沦落为只有计划价值的大众化法官。
至于有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则无关宏旨,在选拔和任用法官时几乎没有人把它视为一项基本素质要求。对此,罗迈(李维汉)的一个发言即是明证。它规定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xxvi]有人曾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我国每千人涉诉人数明显偏低,法官与人口比例却颇高,总体上我国法官数量不是太少而是太多,参见刘练军:《法院科层化的多米诺效应》,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3期。
1937年10月5日,时任抗日军政大学队长的黄克功因感情纠葛在延河边上枪杀陕北公学学员刘茜,10月11日下午边区高等法院在陕北公学举行公审大会审判黄克功,并当场宣布据该凶犯黄克功犯罪的事实,特判处死刑,当即验明正身,执行枪决。[xxix]造成此等红的标准至上的原因何在呢?答案当然只能从当时特殊的革命政制中寻找。(3)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的。这不但能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具备同等的法律专业知识层次,彼此沟通对话更加方便,而且有利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促进我国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
[xlv]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1~36页。其第5条提出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具体办法是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进一步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
作者简介:刘练军,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相反,土改镇反反右文革等一系列的政治运动接踵而至,全国政治气氛依然笼罩在区分敌我的高度紧张状态,人民每天面对的照样是无法安居乐业的非常政治。
法官选任的方法与相关的法律文化和政治文化密切联系……‘法官选任可能是连接一种文化与该种文化的司法背景的关键一环,因为它是通过未来法官们的社会化而强化旧的价值和输入新价值的手段。在政治生活领域,中国逐步摆脱了靠领袖权威与行政指令支配的状态,还原了政治权力的公共效用,而不是继续担当在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中紧扼国家手脚的角色和功能。与此同时,作出死刑判决的主体并不是边区高等法院,而是中央与军委。[x]就旧司法人员个体而言,改造的目标就是要使他们成为具备马列主义思维方式、符合延安红的标准的人民法官。将反革命分子、贪污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坚决清除出人民法院,对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严重、不适宜做人民司法工作的人调离人民法院,为此全国法院共处理了5000余人。1943年12月4日,当初支持李木庵等人改革的谢觉哉也在日记中说,边区司法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干部问题上——重书本知识,不重实际经验,看行为不看内心。
(一)特殊的革命政制决定了红的标准至上 在选拔审判人员即法官时,首要的是考察拟任人员的阶级观念和政治立场,在革命问题上犹犹豫豫、并不果决之人即便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那在延安各级法院里也成不了一名合格的法官,注定与当时的革命司法环境圆凿方枘、格格不入。具体修订内容分述如下。
于是,我们看到,自1999年一五纲要从纸质规范上酝酿员额制改革到2015年真正开始启动员额制改革,这中间经历了十余年的准备期。[xlvi]对于员额制改革来说,单单未入额法官的安置问题就是个不小的考验。
第二年即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为日常政治生活的展开提供了法律规范基础。根据法官法对现行法官队伍着手员额制改革,乃是各级法院全面深化改革之关键所在。
关于专的要求,突出地体现在法官法第9条上。[xix]与法官的法律专业素养日渐提升相呼应的是,对法官职业专标准的认知亦在同步深化。如1986年6月最高法院院长郑天翔在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从去年开始,我们对法院现有干部着手进行大规模的、比较正规的培训,同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专业训练。是故,法官大众化问题并未因相关立法的制定与完善而得到有效的遏制,相反,大众化依然是全国各级法官的标准脸谱。
[xvi]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运动得以发生的原因就决定了运动的目的。
对于行政与司法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当时的司法与行政长官均坚决支持,如谢觉哉在谈到边区司法制度时一方面主张审判独立,但同时又指出(审判)仍在边区主席团的领导之下,使审判能适合于当时的政治环境,[xxxiv]而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工作报告中亦再三强调:边区政府既是人民自己的政权,则行政与司法的分立也就没有意义,司法工作应该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进行。[xliv] 文革结束并不意味着人治彻底终结,法治顺利开启,抛弃人治思维接受法治思想,这中间没少经历曲折与坎坷,依法治国最早见于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1985]23号),有关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参见郭道晖、李步云、郝铁川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0~202页。
我们在司法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华东政法学院和复旦法律系,就是为了培养工人阶级的司法干部。[xxxv]由此可知,司法受行政领导堪称是延安革命政制的基本原则之一,不管是司法工作的首脑还是政府行政工作的首长,从未放弃对此原则的宣传与执行。
(二)通过员额制改革实现法官职业化 所谓员额制改革,其实就是按照法官专之要件从各级法院现任法官中,选拔一部分佼佼者来担任一线专职裁判法官,将那些不合格或平庸者淘汰出现任法官队伍,以减少法官数量,实现法官个体精英化和法官整体职业化。概括来说,日常政治作为一种新生的政治社会形态,在当前中国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价值秩序的重置、话语体系的转向以及行为方式的变迁三个方面。[xiii]由此推断,前期的思想改造运动并未取得预期的成功,还有不少旧司法人员依然未达到红的人民司法标准,此乃发动司法改革运动的根本原因。[xiv]简言之,就是要用马列主义的法律观和司法观武装包括旧司法人员在内的所有司法人员,使之成为从思想到言行皆服膺于新政权安排的人民法官。
只有深入地开展反旧法观点的思想斗争,才能保证我们的司法改革运动走向彻底的胜利。去年参加各类短期培训的有十多万人次。
[xxx]《雷(经天)李(木庵)等关于司法工作检讨会议的记录》(1943年12月10日),陕西省档案馆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档案号:15/96。毫无疑问,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相当之法律从业经验者中挑选出的精英人才,其专业化程度定可达到优良境界,将如此之法律精英置于法官位置上,那法官自然不可能是大众化的,他们必将是职业化的。
(二)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的回归促使由红到专的嬗变 关于法官职业由红到专的嬗变是如何发生的,同样只能从国家政制上去寻找。日常政治是由改革开放引发的当代中国政治裂变之结果,市场经济的归位使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生了颠覆性的变革。